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
发布日期:2017-03-20 10:07   访问次数:   信息来源:伍家岗政府网   字号:[    ]
行政事项: 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
办理内容: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。
办理依据: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)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5号)
3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2号)
申请条件: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:
(一)改变机动车的品牌、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,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;
(二)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,但法律、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三)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
(四)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;   
(五)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   
(六)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;
有下列情形之一,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,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:
(一)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;
(二)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、水箱、工具箱、备胎架等;
(三)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。
申请材料: (一)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
(二)机动车行驶证。
办理程序: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。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备案。
收费标准:  
  办理期限: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 
办理单位: 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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