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废车辆注销登记
发布日期:2017-03-20 16:33   访问次数:   信息来源:伍家岗政府网   字号:[    ]
行政事项: 报废车辆注销登记
办理内容: 报废车辆注销登记
办理依据: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)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5号)
3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2号)
申请条件: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注销登记。
(一)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   
(二)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   
(三)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;
(四)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;
(五)机动车在抵押登记、质押备案期间的;
申请材料: 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
办理程序: 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,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。报废的大型客、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。
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,申请注销登记。
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,出具注销证明。
收费标准: 不收费
  办理期限: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
办理单位: 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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