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事项: | 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|
办理内容: | 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|
办理依据: |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)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5号) 3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2号) |
申请条件: |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注销登记。 (一)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 (二)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 (三)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; (四)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; (五)机动车在抵押登记、质押备案期间的; |
申请材料: | 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 |
办理程序: | 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,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。报废的大型客、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。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,申请注销登记。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,出具注销证明。 |
收费标准: | 不收费 |
办理期限: |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|
办理单位: |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|